中国证监会一位从事监管工作多年的资深人士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宇通客车管理层(以上海宇通名义)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实现对宇通集团的绝对控股(90%)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宇通客车235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7.19%),这个案例,根据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的原则,其结果是令人很无奈的。但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一个透过司法程序规避行政监管的“恶例”,拿出来让大家讨论讨论,对于今后如何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人士说,这个案例至少在四个方面是存在问题的:
第一,上海宇通与郑州市财政局在签署和执行转让宇通集团股权合同中,明知该行为需要经行政批准才能生效的,可买方在没有得到行政批准之前,就先于支付全额转让费,这一行为有悖常理。即使是按照一般的商业惯例,此类支付也应先付一定比例的定金,而不是全款支付,因此不能排除有故意“做局”的动机。
第二,在启动司法程序之后,二七区法院根据原告上海宇通的诉讼要求,冻结被告郑州市财政局的资产,也应先选择货币资产,而不应是行政未批准的股权。恰恰相反,此案冻结和被执行的资产正是没有得到行政批准的国有股权。这其中难免被认为有各方(包括法院)充分“协调”的痕迹。
第三,毕竟是与上市公司关联的股权拍卖事件,相信当事人也非常清楚知道按规定应于拍卖日前10天,在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但他们却偏偏只选择在一家发行范围有限的地方报刊上进行公告。很明显是在打个“擦边球”,逃避业界视线和监管当局的注意,弄个既成事实再说。
第四,被执行的资产量与股权的价值有差异,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按照宇通客车2003年第三季度报每股收益0.524元,每股净资产7.65元计算,宇通集团光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资产净值为17977.5万元。按目前市场转让的通行做法,一般都是在原权益的基础上加价,而不应是按低于17977.5万元的权益转让。除非宇通集团的其他资产很差。比如其他资产是负值,导致其实际的资产净值等于或低于1.65亿。否则,以1.65亿“竞拍”成交就有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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