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程机械行业又一起商标维权案尘埃落定,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河智能”)诉山东聊城山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聊城山河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胜诉,山河智能获赔300万元。
判决如下:
在发现市场上有企业借山河智能品牌优势销售带有“山河重工”字样的挖掘机后,山河智能市场部联合专业品牌维护机构,通过线上调查(官网、微信)和实地调查(门店、展会)取证,并将该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于2018年1月正式立案,2018年8月一审判决聊城山河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山河”企业字号,并赔偿50万元。由于两家公司都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先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案件于2019年5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聊城山河公司再次败诉,二审判决将赔偿额增加到300万元。
山河智能向法院提交了权利证据(营业收入、市场销量、行业排名等),还专门求助于国家图书馆,出具了一份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对山河智能品牌进行报道的信息检索报告,以证明聊城山河公司在2016年使用“山河”企业字号前,山河智能在工程机械行业已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而聊城山河公司依然在其销售的产品和宣传中使用“山河重工”、“山河智造”等文字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将山河智能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行为其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导,损害了山河智能品牌形象,侵害了公司和消费的合法权益。
此次代理山河智能商标维权案的张律师表示:“品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作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中积累、凝聚了企业的口碑和商誉,不法企业傍名牌,盗取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容易造成市场混淆,迷惑消费者。尤其在山东这样的工程机械大省,如不及时制止这种行为,将对正牌企业造成严重的冲击,影响很大。”
诚然,一个知名品牌离不开企业数十年的辛勤耕耘与精心浇灌,而商标是从法律层面上对企业及品牌进行保护,直接影响品牌的市场表现,影响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忠诚度和企业的战略发展,一旦陷入纠纷:对正牌企业来讲,易造成品牌混淆,市场占有率被挤占,质量瑕疵还会波及品牌信誉,丢失潜在客户;对客户来讲,易受侵权品牌误导和干扰,或因购买的产品质量不如正牌企业蒙受损失,或为辨别品牌真伪增加决策成本;对整个行业来说,则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肃清市场,坚决保护品牌,山河智能商标维权案,充分彰显了企业自主维权的意识,起着重要的警示作用,300万的赔偿额也是成功的示范。
对侵权行为“零容忍”!深耕行业20余年,山河智能坚持走的产学研一体化道路和先导式创新模式在业内是独一无二的,拒绝模仿和抄袭,成就了山河智能产品差异化的优势,也内生出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山河智能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对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作为国家首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之一,山河智能设立有专门的知识产品战略委员会和知识产权室,制定有《知识产品管理工作手册》及20余项知识产品配套制度和措施。山河智能在努力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品牌维护和知识产权维护上更是不遗余力,立场坚定。
2016年,山河智能与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士德”)关于“一种挖掘机动臂”专利(专利号CN201210160131.7)侵权纠纷一案,维持山河智能专利权有效;
2017年,山河智能与济宁市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对方承诺停止侵权、改名并公开道歉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和解,山河智能撤诉。
山河智能坚决捍卫品牌
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保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每一次的创新和升级,这样才能保持差异化,保持竞争力和竞争优势,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同时,实现稳定、可持续发展。
【延伸】
调研数据显示,2010年-2018年,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从107.2万件增至737.1万件,在商标数量不断增加的形势下,也出现不少企业在商标注册、使用外,保护、监测经验不足,尤其是一些知名商标被抢注或傍牌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曾表示:“应明确商标战略实施的政策目标是创建更多知名品牌,而不能片面地在注册商标数量上做文章。”对知名品牌的保护显得更为迫切和强烈。对此,国家也在不断强化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致力于为品牌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为了进一步加重侵权成本,惩罚恶意侵权人,严格保护商标专用权,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本次修改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2001年修改是五十万元,2013年修改是三百万元)。赔偿数额认定增高,极大地增强了正牌企业维权的信心,减少维权成本顾虑,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警示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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