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和农民共同体
水利是特殊的公共品。
大江大河、大水库、大灌排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只能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小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只能是农民共同体。
我国现在大江大河大水库的治理主要靠中央政府投资,这是对的。农民共同体的小水利体系却在瓦解和“改制”之中,这是错误的。中央必须对小水利的去农民共同体化的改革叫停,必须恢复农田水利的农民共同体的主体性。要用(农民共同体)民建民管、政府补助和协管的体制搞农田水利。没有农民共同体为主体的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体制,政府水利投入再多钱都很难让农民享受水利之利。
有人会问,为什么?
道理非常简单,在乡村社会,技术服务、水利服务、防疫服务等,靠政府供给低效,且成本高;靠市场供给太贵,且农户之间“搭便车“的矛盾没法调和;只有靠农民共同体供给、政府补助才是相对有效的体制。这个道理可以通过越南和日本的实践加以印证。
越南在16年前废除土地集体所有制之后,村民村社共同体(集体)迅速瓦解,原有的集体水利系统也随之瓦解,小水利服务走上了社会化、市场化道路,其结果是水利服务成为小农家庭农业发展之痛。越南农民人均收入只有中国农民的一半,与其农民共同体(集体)水利体系瓦解高度相关。2006年前后,越南农村水利服务不得不由政府统一供给,几年下来,政府不堪重负,农民怨声载道。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村水利,一直是沿用农民共同体(水利会)建设和管理、政府补助协管的体制,比越南成功。我国的水利改革不必重复越南的错误了,原有的大水利国家建管、小水利农民共同体建管和政府补助协管的体制,比较接近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是非常成功的体制,需要恢复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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